(一)将所属的县煤炭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职责和县信息中心职责划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及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调整全县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及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四)加强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五)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
(六)增加对地方投资地方受益、价格变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供水、供热、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部分公用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价格制定职责。
(七)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的职责。
(八)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