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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披露方式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电力企业和用户获取。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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