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的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地方水利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和监督实施,编制全区水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负责编制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三)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的统筹管理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灌溉试验、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及水费的核定和征收工作。负责全区水情、年度供水计划的制定及灌溉进度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跨灌区调水计划及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办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监督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区主要河道、重点河流滩涂、水库、渠道及其岸线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全区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骨干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及竣工验收。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及施工工作。负责组织建设跨流域、灌区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编制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全区水土保持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负责拟定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掘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上资源等审批、采伐护堤护岸林木许可、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检查、管理,依法征收全区的水土保持危害补偿费,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占用农业灌排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灌区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水利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以及行业技术达标、规程管理工作,执行全区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水利统计工作。
(十)组织编制、审查全区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利基础建设项目及资金申请工作。
(十一)主要负责全区河长制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总河长、区级河长确定的事项;建立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