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城乡绿化、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全市国土绿化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作,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建设计划和专项绿化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园林绿地管护规范标准,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和保护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
(四)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计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监督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社会面上的绿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指导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资源,组织指导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林权、林地管理,依法对林业资源的利用、更新、木材采伐、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保护及其规划的上报审批工作。
(八)组织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园林绿化科技水平。
(九)负责林木出入境检疫及花、草、籽种的病虫害检疫,组织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管理全市古树名木和城市雕塑。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