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研究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有关标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卫、园林的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承担特殊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沿街外立面装修(饰)、空中线缆(弱电)治理、棚、亭等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污染管理、露天烧烤污染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非机动车停放交通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内涝、道路清融雪、以及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和应急指导工作。
(八)负责建成区数字城管系统的建设并指导督促县(博望区)、开发园区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数字城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九)根据市本级城市管理经费预算资金安排,编制资金计划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参与涉及城市管理的新建、改建项目、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和移交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