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矿种及权限
(一)州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为:重晶石、萤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灰用灰岩、水泥用粘土、饰面用灰岩、硅石、泥炭;
(二)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为: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州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州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协议出让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二)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采矿权招拍挂需准备的资料
(一)矿区范围图;
(二)矿区范围及其周边的采矿权设置情况;
(三)地质简测报告;
(四)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方案;
(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七、竞买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有相应的资金能力。
八、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由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九、采矿权挂牌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十、报名事宜,报名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和出具高于保证金至少两倍以上的资信证明。
十一、矿山用地手续由竞得者另行办理。
十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中标、竞得结果公告应在同级以上媒体上发布。
十三、采矿权招拍挂工作结束,采矿权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实施矿权招拍挂的单位签署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履行缴纳出让价款等义务后,取得采矿许可证。
十四、采矿权招拍挂工作结束,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颁发相关证照。
十五、采矿权招拍挂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容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或竟得的采矿权,该采矿权由组织实施采矿权招拍挂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并予以公告。
十六、州、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缴入本级财政的采矿权价款收入中按20%的比例解决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经费(包括7个资料报告的编制、评审、公告等费用)。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结果不予确认,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本暂行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