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有功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中介有功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有效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中介有功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多人。
第三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举办项目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中来自宁乡县域以外的部分。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有功人员属奖励对象。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农业以及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规政策及“两型”社会发展要求并达到下面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有功人员奖励:
(一)工业项目:落户在经开区、金洲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金玉工业园以及夏铎铺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老粮仓镇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在经开区、金洲新区、玉潭镇、历经铺乡、白马桥乡、城郊乡、灰汤镇、夏铎铺镇、金洲镇、花明楼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一次性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其他乡镇,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现代农业项目: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型企业及矿产、沙石、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烟花鞭炮等项目;
(二)未竣工投产(营业)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入低于5000万元的林木粗加工和饲料加工项目;
(四)项目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五)中介有功人员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的;
(六)商贸项目没有启用统一收银系统的;
(七)增资扩股或者二期建设项目。
第四章计奖办法
第七条宁乡经开区、金洲新区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采用县级财政与园区共同承担制,其中县级财政负责50%,园区负责50%;其他项目载体单位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全部由县财政负责。
第八条计奖标准:
(一)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所缴建安营业税计算,土地款除外,下同)按3‰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5‰计奖。
(二)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1‰计奖,其中4A级主题公园、大型实景演出场所、商贸城市综合体及省域以上一级批发市场等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2‰计奖。
(三)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6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5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20万元。
第九条新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前10强并对宁乡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在申报奖励时,根据实际投资强度大小确定奖励标准。投资强度达到相应区域最低投资强度(经开区和金洲新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标准为140万/亩,其他区域工业项目为120万/亩)的按正常计奖标准计奖;投资强度达到75%(含)以上的,按正常计奖标准的75%计奖。生产性项目奖金最高额不得多于该项目建设期累计税收的30%(含30%);非生产性项目奖金最高额不得多于该项目建设期累计税收的10%;项目建设期或当年未实现税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除外),中介有功人员暂不予奖励;合同签订一年内未启动建设或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战略项目除外),中介有功人员不予奖励。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中介有功人员须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到县招商局备案,在外来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营业)后,持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信息受理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和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有功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县招商局填写《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中介有功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并组织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对项目实地勘查审验,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奖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中介有功人员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项目载体单位或引进单位申报。市级奖励与县级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获市级中介有功人员奖金的,如中介有功人员系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市级奖金的50%用于项目引进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浮报市、县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给奖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后我县所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出台的《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