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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测绘成果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实行汇交制度。 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实行汇交制度。

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成果的密级确定、变更、解密,按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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