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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2022/07/1677 作者:佚名
导读: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有关规定,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地图的,应当在印刷后三十日内将印刷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有关规定,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地图的,应当在印刷后三十日内将印刷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出版地图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

出版、销售的地图应当载明测绘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号。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编写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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