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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2022/07/1667 作者:佚名
导读: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将建成的测量标志移交当地县级测绘主管部门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将建成的测量标志移交当地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保护。县级测绘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个人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省或者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测绘单位自建、自用的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保护和维修。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所需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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