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
.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以上城市(含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州水利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五)将州水利局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等监督管理职责由州水利局履行。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