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方案。4月15日前,各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二)整合机构。4月20日前,各乡镇综合设置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挂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在不改变原有乡镇机构设置形式的情况下,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行整合,整合后,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以其名义开展内部管理工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为相当于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管理体制。
(三)领导配备。4月20日前,领导配备到位,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设站长(队长)1名,由乡镇1名副乡镇长兼任;设副站长(副队长)4名,分别由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工作职责。4月20日前,印发文件,明确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责: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村镇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权;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村镇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乡镇企业普法等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配置人员。4月底前,整合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等机构的人员“连人带编”划入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管理,由乡镇统一管理和考核,编制管理及人员身份待遇维持不变。加强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人员结构管理,严格准入条件,新进人员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为主,争取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90%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六)规范行为。5月底前,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尽可能将适合乡镇承担、由乡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到乡镇,根据法律、法规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或授权管理责任书,依法合理界定县乡之间职责权限,明确下放的事项和管理范围,加强指导监督。同时,要以县为单位,制定实施扩权事项的监管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乡镇的管理和执法行为。
(七)保障条件。6月底前,各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其必要的办公条件。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等机构原经费拨付渠道、财产归属维持不变,国土所的办公楼、车辆和办公设备等,无条件提供给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
(八)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制订各类指导性文件,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发改部门要指导县乡做好改革涉及的基层扩权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指导县乡做好相关预算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县乡处理好乡镇国土所在职不在编人员问题,以及人员调整涉及的相关工作;国土、环保、住建、安监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县(市、区)明确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工作职责及下放的权力和服务事项,制订权力清单、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管办法等,加强各项业务培训;法制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权力下放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九)加强指导。6月底前,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指导小组每月定期到各乡镇指导检查改革工作,了解掌握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自查总结。7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对乡镇改革情况与成效进行总结,报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指导小组。
(十一)检查验收。7月底前,对乡镇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反馈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编办。
检查验收的标准: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否已挂牌成立;机构、职责和人员是否整合到位;办公楼、车辆和办公设备等是否统一使用;县相关行政机关是否签订委托书,明确下放的事项和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管办法等是否建立健全;审查对权力下放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