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
(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
(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
(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