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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第五章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 (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

(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

(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

(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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