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方法和程序
1:检查机构应根据所实施的检查活动,使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没有规定方法和程序时,检查机构应开发特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如果检查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查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
注:进行检查所依据的要求通常在法规、标准、规范、检查方案或合同中规定。规范可能包括客户或内部要求。
2:当缺少形成文件的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查过程的有效性时,检查机构应有并使用针对检查计划、抽样和检查技术方面形成文件的指导书。适用时,检查机构应具备充分的统计技术知识,以确保统计学上合理的抽样程序、正确处理和对结果的解释。
3:当检查机构必须使用非标准的检查方法或程序时,这些方法和程序应合理并形成完整的文件。
注:标准检查方法是一种公布的方法,如公布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中,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几个检查机构联合发布,或发表在相关的科学文献或期刊中。这意味着由其他方式开发的方法,包括检查机构本身或客户开发的方法,均被视为非标准方法。
4:检查机构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所有指导书、标准或书面程序、工作表格、检查表和参考数据保持现行有效并便于员工获得。
5:检查机构应有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以确保:
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从事工作,并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要求;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参考文件、程序或人力资源。
充分明确客户对检查机构服务提出的要求,并能正确理解其特殊条件,以确保向负责实施的人员下达明确的指令;
通过定期复核和采取纠正措施,使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满足合同或工作指令的要求。
6:当检查机构使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检查机构做出符合性决定的一部分,应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
7:应及时记录检查过程中获得的观测资料和数据,以防丢失有关信息。
8:计算和数据传递应予以适当的核查。
注:数据包括文本材料、数字数据和其他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置有可能引入错误的信息。
9:检查机构应有安全实施检查的文件化指导书。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1:检查机构应确保被检查项目和样品可以被唯一性识别,以避免混淆。
2:检查机构应确定检查项目是否已做好了准备。
3:检查员应记录被告知的或发现的任何明显的异常情况。当对拟检查的项目适宜性有疑问,或该项目与所提供的描述不符时,检查机构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前,应与客户联系。
4:检查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和适当的设施,以避免检查项目在其负责期间变质或损坏。
检查记录
1:检查机构应保持一个记录体系以表明有效执行检查程序且能够对检查活动进行评价。
2:检查报告或证书在内部应能追溯到实施该项检查的检查员。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检查机构完成的工作应包含在可追溯的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中。
2:任何检查报告/证书应包括所有以下内容:
签发机构的标识;
唯一性标识和签发日期;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的标识;
获授权人员的签名或其他批准标记;
适用时的符合性声明;
检查结果,7.4.3所列情况除外
注:附录B中给出了检查报告或证书中可以包括的可选要素。
3:只有当检查机构还发出含有检查结果的检查报告,且检查证书和检查报告互相可追溯时,检查机构方可签发不包括检查结果(见7.4.2g)的检查证书。
4:凡 7.4.2列明的所有信息应正确、准确、清晰表述。当检查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分包方提供的结果时,这些结果应明确标明。
5: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按本节(7.4)的有关要求记录。修订的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
投诉和申诉
检查机构应建立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做出决定的过程,并形成文件。
在有要求时,对处理投诉和申诉的过程的描述应可为任何相关方获得。
接到投诉,检查机构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检查活动相关,如果相关,则应处理。
检查机构应对在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的所有决定负责。
申诉的调查和决定不应导致任何歧视性行为。
投诉和申诉过程
处理投诉和申诉的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和方法: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以及决定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的过程描述;跟踪并记录投诉和申诉,包括解决投诉和申诉所采取的措施;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
接收投诉或申诉的检查机构应负责收集并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便确认该投诉或申诉是否有效。
只要可能,检查机构应告知投诉人或申诉人已收到投诉或申诉,并向其提供有关处理进程的报告和处理结果。
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应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查活动无关的人员做出,或对其审查和批准。
只要可能,检查机构应将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的结果正式通知给投诉人或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