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基本建设分以下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四、施工准备;
五、项目实施;
六、生产准备(或生产试运行);
七、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八、后评价。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上阶段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实施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后,要严格按照设计或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