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经计划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流域水文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切实做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努力提高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文件、法令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竣工项目投产后,进行项目后评估,编制效益评价报告报水利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的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使用方向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形象进度;
(四)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
(五)施工组织与管理和技术设备、施工能力等;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