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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重点内容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汇交资料的单位。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具体而言,既包括水利系统、水文机构的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也包括其他行业和领域从事水文要素监测的单位。 (二)汇交资料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汇交资料的单位。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具体而言,既包括水利系统、水文机构的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也包括其他行业和领域从事水文要素监测的单位。

(二)汇交资料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三)汇交资料的程序、方式、期限、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资料按照资料管理权限逐级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方便汇交单位和汇交资料核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其他水文监测资料、部门间有协议的水文监测资料,有相应的汇交程序。考虑到水文监测要素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为便于汇交管理,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名录。为推进水文监测资料自动化信息化管理,优先通过汇交管理平台,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汇交。主要按月或者按年度两种期限汇交。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汇交资料的使用。为充分发挥水文监测资料的作用,明确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汇交资料目录。单位和个人可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申请使用有关水文监测资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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