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沈阳市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TTION OFSHENYANG 缩写PASY
第二条 沈阳市价格协会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研究价格政策、价格改革、价格工作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为政府、社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间于学术研究与提供价格服务双重任务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由与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从事价格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社会价格咨询与服务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价格协会、辽宁省价格协会、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市价格理论研究、价格管理和实际工作者以及一切热衷于价格研究的相关力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管理机制、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研究活动,探索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为提高我市价格理论和价格工作的水平,推进价格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沈阳市物价局和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沈阳市价物价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交流价格理论和实际工作的问题和经验,研究、介绍国内外价格理论、价格政策、价格法规等有关问题。
(二)开展专题价格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举办价格管理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编印价格书刊、学术资料等。组织开展全市价格研讨优秀成果的评选和表彰。
(三)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普及价格知识,培训价格工作人员。
(四)接受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其搞好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
(六) 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信息、咨询、协调、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协调、解决沈阳市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价格矛盾,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七)参与全国性及省际间价格理论学术交流活动。
(八)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九)向国家、省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提出新的价格工作发展思路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表彰、奖励在价格工作公益宣传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一)组织或协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等活动,促进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邀请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价格相关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等。
企业会员为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
个人会员为对价格研究有一定成果或对价格工作有较丰富经验以及热心参与、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个人。
特邀会员为经济学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价格理论有研究或物价工作有实践经验;
(五)本会会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经本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获得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四)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接受本会委托,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交价格问题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活动经费;
(五) 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或部门有关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积极开展价格理论学术研究和宣传,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情况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有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与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闭会期间,有会长办公会第是八条规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机构,从事本会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会员等专门机构,从事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以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名誉会长、秘书处收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名誉会长的聘请。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 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 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 负责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选,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 负责提名优秀学会工作者、优秀论文作者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六) 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严格遵守《会计法》,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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