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我省人多地少,土地特别珍贵。管理好城乡建设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国家建设用地、城乡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管理。 本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一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任何单位和

第一条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我省人多地少,土地特别珍贵。管理好城乡建设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国家建设用地、城乡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管理。

本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一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变相买卖、租赁和违法转让。

农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四条 省、地、市、县农业厅(局),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土地实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批准的城镇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家建设用地、城乡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必须提出年度建设用地的规划和控制指标,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按规定办理征用、划拨、使用的审批手续。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