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大我省棚户区改造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力抓好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以抓好棚户区改造为契机,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着力点,大力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品质。2014年至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规划改造16.12万户,全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更具生机。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二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落实、逐步推行。三是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建设。四是整合资源,拉动发展。统筹棚户区改造、城市整体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引导和促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五是就地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注重产业导入带动居民就近转产就业,着力解决好群众的长远生计。
二、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我省棚户区改造主要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4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继续推进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并将具有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职工住宅小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主要包括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和集中安置归侨农场职工住宅。
(四)棚户区改造方式。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政府可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信用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同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限定该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等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各市县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类棚户区省级配套资金不低于国家扶持标准,并筹集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未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省级配套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各市县和相关部门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实行先缴后返。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各市县要积极稳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流程、优化信贷管理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等,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统筹和协调工作。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符合规定的市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加强指导监督。
(六)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确需异地安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应保尽保。对安置住房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配套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八)优化规划布局。各市县要将棚户区改造规划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需要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项目容积率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快国有农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对于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强拆强迁,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和谐稳定改造。
(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各市县要把加强和改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同步建设,大力推进。要确保对棚户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棚户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棚户区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棚户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创新棚户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一)推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一是减少审批环节。对保留的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逐项梳理审批流程,大幅精简内部审批环节。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在审批程序上进行对接,不得重复审批。二是简化审批手续。按照能减则减、能合则合的原则,对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保留实施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对向同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三是缩短审批时限。各部门要在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审批事项的时限再压缩、再提速。四是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外服务窗口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即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加大督办力度,指定专人全程跟踪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规划,加强领导,加快实施。2014年计划征收或开工项目,要如期启动。.
各市县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按照属地原则,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己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农场职工和非职工居民危房改造,由各市县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计划实施的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在规划报建、税费减免和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好服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变相进行大面积商业开发。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地方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并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县推行棚户区改造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未移交市县的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依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三)加强规划引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2014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要按要求编制2014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分年度、分类别明确棚户区改造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分级、分批稳妥推进。要按照规划,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己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农场职工和非职工危房改造,由各市县纳入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
(十四)注重统筹协调。各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协调,统筹安排、分期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统筹安排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好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质量安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税务、国资、政务服务等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