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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提升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提升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及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发现、纠正和有效查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操作,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以及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各区财政部门和各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区财政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预警规则;

(二)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三)指导区财政部门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四)组织开展日常动态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五)建立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和总结,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六)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七)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预算单位职责】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单位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及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支付财政资金;

(二)配合市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部门;

(三)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四)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代理银行职责】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在财政授权额度内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支付和清算资金;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配合市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部门;

(四)依法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违规的资金支付及时实施拦截;

(五)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市财政部门建立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并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章 动态监控内容

第八条【监控资金范围】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监控要素】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时间、支付时间、清算时间、预算单位、指标文号、支付金额、支付摘要、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银行、预算项目、经济分类、功能分类、支付方式、结算类型,以及预算执行进度、工资发放、代理银行业务处理、财政内部业务办理进度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控方式】动态监控方式主要通过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国库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要求,对预算执行重点监控内容设置预警规则,按照预警级别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一条【具体监控内容】市财政部门主要通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以下内容:

(一)财政内部管理情况:

1.用款计划审核、批复是否及时;

2.财政资金拨付审核是否及时;

3.金财系统操作人员权限;

4.按照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其它内容。

(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

4.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取现金;

5.报销公务支出情况;

6.工资、津补贴、奖励金等发放情况;

7.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8.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其它内容。

(三)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规范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第四章综合核查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职责】各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本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十三条【核查方法】市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可以通知各预算单位或自行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行为。

(一)电话核查。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信息,市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区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市财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

(三)约谈走访。根据需要,市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以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地核查。市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区财政部门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核查要求】 市财政部门或受托机构实施核查工作时,应当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等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市财政部门接到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办法】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法向预算单位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采纳处理意见、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市财政部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期限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暂停支付财政资金、暂停其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处理办法】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时限要求】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当在核查情况通报送达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二十条【处理办法】 区财政部门存在违反专项转移支付规定,经督促未有改善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进行通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核;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级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区的特色预警规则,强化本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级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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