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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二、对象确定及申办程序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一)对象确定 县城规划区域内(不含九龙工业园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调地安置确有困难,导致以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亩(含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可确定为被征地农民。 对2008年8月1日以后的征地对象,纳入《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对象,以土地征收补偿安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一)对象确定

县城规划区域内(不含九龙工业园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调地安置确有困难,导致以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亩(含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可确定为被征地农民。

对2008年8月1日以后的征地对象,纳入《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对象,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公告之日为基准时间点,符合年龄条件的对象自愿申请参保,从《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的征地对象,纳入《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对象,以2008年8月1日零时为基准时间点,符合年龄条件的对象可自愿申请参保,从《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二)申办程序

宣传动员

相关乡镇对县城规划区内因征地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的村(居)民小组进行摸底,宣传相关政策,动员相关村组以组为单位补缴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即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均耕地面积的确认,按以下公式进行测算:人均耕地面积=(2002年农业税缴税耕地面积-历次征用耕地面积)÷最后一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人数。

提出申请

(a)准备申请材料。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组在乡镇、村的协助下收集准备以下申请材料:①如实填写《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②2002年农业税缴税耕地面积核定材料;③2002年以后历次征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④最后一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人员名单;⑤2008年8月1日以后历次征地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缴纳情况证明;⑥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建议)》。

(b)乡镇初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小组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递交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

部门会审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人社、国土、财政、经管、公安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真实,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组,出具部门会审意见书,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对材料审核的具体分工是:(a)《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国土、财政、人社部门审核);(b)2002年农业税缴税耕地面积核定材料(财政、经管部门审核);(c)2002年以后历次征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国土、经管部门审核);(d)最后一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人员名单(国土部门审核);(e)2008年8月1日以后历次征地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缴纳情况证明(财政、国土部门审核);(f)《(历史)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建议)》(国土、财政、公安、经管、人社部门审核)。

审批公示

部门会审后,县人民政府对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历史)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返回村组公示七天。

组织参保

选择保障方式

乡镇、村组向被批准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宣传政策,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自愿选择参加保障的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三张等相关资料。

缴费参保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县人社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办理参保,并将个人负担的费用缴存到指定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按《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向县财政局社保股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

兑现待遇

县人社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按照《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被批准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兑现待遇。

(a)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办理退休,并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对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对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发放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贴。

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被征地农民按国家就业政策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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