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建议。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房地产开发工作;参与涉及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和价格及招标拍卖工作;参与土地利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市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定全县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图审查和设计问题处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负责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拟订我县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指导实施;贯彻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拟定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和招投标代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埠或国外市场;负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分管领域行业安全生产;拟订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九)研究全县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管交接;提出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审查;负责城市供热、燃气、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县乡村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村庄建设规划;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和小城镇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以及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建设信息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县委重点产业项目责任制,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十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改造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及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管理;培育、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组织论证储备城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收费的使用管理。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市政公用给水、排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等的行政处罚权,市容秩序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物业行政处罚权。
(十四)履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县规划区(乡、村庄规划区除外)内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法规和防空常识的宣传教育;制定城市空袭预案,组织人防工程建设;负责建成的人防工程管护;负责人防通讯设备管理;做好平战结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为社会提供服务;战时组织指挥群众疏散、隐藏、其他工作以及国防动员工作。
(十六)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城市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水务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在人行道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制订建设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涉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十九)依法配合统计部门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和应统尽统。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