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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基本概念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留置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约定,只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产生。 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基于留置财产上的

留置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约定,只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产生。

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基于留置财产上的关系而产生,则不得留置该财产。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上述牵连关系作了例外规定,即“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承认了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

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留置是指占有、扣留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因此,留置权以动产的占有为要件。如债权人丧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即告消灭。

4、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剥夺其使用权,以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的留置效力(权能),又称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留置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的动产,只有债权人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支配力时,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因占有而成立并存续,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至于占有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辅助占有和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是指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常见的就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如果债权清偿期尚未届满,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则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还无法判断,因而留置权不能成立。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若其债权清偿期未届而允许发生留置权,势必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留置留置权的效力

1、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持续地占有留置财产,拒绝一切返还留置财产的请求。这种占有权是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草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期间,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以抵偿其债权。收取的孳息为金钱的,可以直接充抵债务;如果收取的孳息是其他财产,则留置权人享有变价权,可以将其折价,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权。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原则上无权使用留置财产,然而出于保管和维持留置财产安全的需要,在必要时留置权人有一定的使用权,如为防止锈蚀而适当地使用留置的车辆、船舶、机械。

(4)留置权人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对留置财产应妥善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保养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留置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作为债权从留置财产的变价款项中优先受偿。

(5)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是留置权效力的集中表现,是留置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其债权的根本手段。

(6)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实行折价或变卖前,债务人履行了对留置权人的债务,或留置权因其他原因而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如拒不返还,则为非法占有,留置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实行折价或变卖后,以变价款抵偿债权后如有剩余,应返还给债务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并不因留置权的成立而丧失留置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债务人自得处分其所有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2)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因留置权的成立,债务人的所有权行使也必会受一定影响。一般而言,债务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财产用于设定质权和出租。

(3)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留置财产被留置后,由于其所有权等权属并未发生变更,因而留置权人保管、维护留置财产的一切必要的费用,自然应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物的保管义务的延续。因为债权人在依债权占有该物时就负有保管义务,当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这种基于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就转化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管义务。保管义务贯穿于留置期间的始终,直至留置权消灭,这种物权保管义务才消灭。事实上,保管义务实际延续至留置财产交还之时,因为从留置权消灭到留置财产交还还有一定的期间,在这个短暂的期间,留置权人仍负有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财产期间,如因怠于为必要的注意造成留置财产灭失、毁损,应向债务人负赔偿责任。无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是否有过失,应依客观标准判断。留置权人有无过错的证明,由其自己举证证明,对债务人提起的留置财产损害之诉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留置权人保管留置财产,应自己为之。但为保管留置财产所需由债务人协助时,债务人应予以协助。如果债务人不应留置权人的请求予以协助,对因此而造成的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则不得请求留置权人损害赔偿。

留置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又被留置,就会发生抵押权或者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冲突,应当确定哪一个权利优先。本条规定,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同一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留置权实现之后,该动产尚有余额的,用以实现抵押权、质权。

同一动产如果被留置,又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没有规定,不过,举重以明轻,设置在先的抵押权或者质权都不能对抗后发生的留置权,那么在留置之后发生的抵押权或者质杈,当然也不能对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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