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地铁、轻轨、有轨电车都属于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通行规定较为特殊外,三种轨道交通方式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要求类似。因此,《条例》从苏州轨道交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调整对象“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和有轨电车三种方式,并在具体条文中,根据地铁、轻轨和有轨电车在管理体制、经营主体、保护区范围、通行要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分别作了针对性规定。另外,针对在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建设运营的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延伸段这一特殊情况,《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体制
轨道交通工作涉及面广,沿线跨若干县级市、区,需要明确一个统一的机构,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安全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因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苏州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别明确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轨道交通管理中的职责,并授权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工作。
授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权
轨道交通线长、点多、面广,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队伍实施现场管理和执法,操作性不强。为此,《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将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这一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授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个“组织”包括了“企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二是全国已制定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的12个城市中有10个作出了授权,包括省内南京市、无锡市的相关法规也作了授权。三是仅作有限授权,不涉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自身利益,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的产生。
轨道交通规划
为加强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充分体现苏州城市特点,《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支撑和引导城市的发展,并与城乡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线路设置应当与居住区、商业、旅游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重大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为了保障各方主体在规划中的参与权,提高规划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工程周期长、影响面广,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一方面规定相关主体应当配合、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如,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档案资料,并现场技术交底,配合勘察、施工,避免造成损坏。”另一方面,也要求在轨道交通建设时保护其他设施,如,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沿线管线、建(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再如,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如何保护周边建(构)筑物和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保护区设立和管理
在轨道交通沿线实施保护区管理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条例》第三章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设立时间节点、设立主体、标志设置、范围等作了全面规定。鉴于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频发,我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七项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作业活动提出要求,并在第五十三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作了强调,明确除四种情形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或者作业活动。
运营服务
《条例》第四章从轨道交通信息服务、环境卫生、车票管理、广告影视拍摄、投诉处理等方面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的运营服务作出详细规定。为保证运营服务质量,《条例》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授权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公众评价,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
安全管理
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运营安全是轨道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设立专章,即第五章对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一是《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相关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如,第三十六条明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责任、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具体履行九项安全职责。二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乘客实施安检。三是《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突出事件预案制定和事件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运营特殊情况处理等涉及安全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