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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餐饮服务业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市区的餐饮服务业约2800家,每日产生的餐厨垃圾约180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餐饮服务业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市区的餐饮服务业约2800家,每日产生的餐厨垃圾约180吨,废弃食用油脂约3吨。餐厨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及“垃圾猪”、“地沟油”等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市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公害。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序、及时、规范地处理餐厨垃圾,2006年初,我市通过招商引资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成了处理能力200吨/日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并于2008年初正式对市辖区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为了保障这项工作顺利进行,2007年10月,市政府制定了《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将餐厨垃圾纳入了法治化管理的轨道。但在政府规章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大,措施不力,削弱了执法效能;没有建立有效的政府补偿和有偿服务的公益事业保障机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长期亏损运营等。为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保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进一步规范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达到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西宁地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8年5月,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成了起草小组,市人大城建委、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在对我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赴外地就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情况进行了立法考察,在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形成后,于2009年3月18日、21日分别将《条例(草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西宁晚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分送四区三县、市直各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市政府先后三次分不同类型召开了由省市行政执法部门、区县政府、法律专家和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论证、协调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座谈、协调、论证、信函、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5大类40个小问题。通过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又组织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代表,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了认真审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餐厨垃圾的范围,管理处置的原则,组织管理体制,市场有偿运行机制,产生者、管理者和处置者的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现就《条例》的几个重要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范围仅限于市区,主要考虑三县餐厨垃圾产生量小,如将三县强制纳入收取范围,餐厨垃圾运输成本将会增大。为使三县的餐厨垃圾也能得到统一处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市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待条件成熟时市辖县可以纳入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2、关于餐厨垃圾的治理原则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天津市环保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环函〔2006〕395号)中指出,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另外,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又规定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的方式。

3、关于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条例》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就是依法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该条还规定了有关协同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二是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

4、关于餐厨垃圾处置的收费和扶持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据此,《条例》第六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中。鉴于我市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率不高、尚没有颁布规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对餐厨垃圾的收费办法授权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执行。

目前餐厨垃圾的运输和处置都由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一家承担,经营协议(BOT协议)约定该公司的处置能力应达到200吨/日。但目前平均每日实际只能收集、处置120吨,设计处置能力远大于实际处置能力,企业运行成本增大。加之,处置后的后续产品销路等问题,致使企业处于亏损处置状态,长此下去,企业的生存将难以维系。因此,《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保证治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结合我市实际并规定,政府对餐厨垃圾资金投入办法授权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这样规定,一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使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体现了合理、公正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5、关于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进行了规范,并对治理规划需听取公众意见、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作了强制性规定,这些都符合上位法规定。

6、关于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

《条例》第三章分别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并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取得专项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7、关于餐厨垃圾的处置

《条例》第四章分别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处置规范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一是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二是符合我市目前餐厨垃圾处理的实际。

8、关于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其目的是要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要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执法主体的任意支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行政监管,《条例》第五章分别对行政机关实行公共事务监督管理和行政监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是体现了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四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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