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审查报告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2月27日,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为了做好《修改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环资委提前介入,多次与西宁市人大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在报请常委会之前,将《修改决定》电子稿提前报省人大环资委审查,环资委收到电子稿后及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住建厅等相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2月27日,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为了做好《修改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环资委提前介入,多次与西宁市人大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在报请常委会之前,将《修改决定》电子稿提前报省人大环资委审查,环资委收到电子稿后及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3月12日,环资委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决定》的内容逐条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论证。委员会认为,《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5年的实施,对部分和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以及不适应当前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决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宁市实际,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将修正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使用回收的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将第二款修改为:“畜禽饲养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二、建议将修正稿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理场(厂)处置,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处置活动”。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将修正稿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审查报告,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