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办法的说明

2022/07/16104 作者:佚名
导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乡镇企业的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乡镇企业的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更快增长”。因此,逐步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城镇群体,使之成为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载体,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化水平,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市的城市化率虽在逐年提高,但与全国小城镇建设的总体水平还有不小差距。规划滞后,建设水平低,基础设施配套差,管理跟不上,功能发挥不好等等,难以发挥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没有作规定,而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外村镇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正是长期以来我市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空白点,突出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弊端。为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建立农村建筑市场、设计市场、市容管理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和村镇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把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对村(居)民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公共服务行为等进行合理规范和必要约束,用地方立法来确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办法》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办法》列入2000年立法计划,市建委根据立法计划,组织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办法(草案)》初稿。市人大城建委提前介入,与市法制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就《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论证,通过反复修改,形成《办法(草案)》。2000年8月24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组织修改,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交下次常委会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室按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要针对农村实际,不能加重农民负担;要公开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制度,规定办事时限,体现便民、利民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规划建设管理应有区别等。在市人大城建委、市建委、市规划局的配合下,深入各区、县(市)进行调研,召开有乡镇分管领导、基层管理人员以及土地、拆迁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草案)》逐条进行了讨论、分析研究,经10次修改,4次论证后在《贵阳日报》公布,广纳民言。同时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2000年10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为了解决部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让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外的界定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外已有明确的界定,即:“城市规划区外是指除本市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及清镇市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以外的行政区域。”《办法》没有对此再作赘述。

(三)关于村寨和集镇的解释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村庄和集镇有具体解释:“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对村庄和集镇,由于地域不同,南北称谓各有差异,但含义相同。《办法》将村镇解释为村寨和集镇,使村镇具体称谓符合本地习惯,易为村民理解和接受。

(四)关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项目,前者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后者依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