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中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修改为“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 2、将第七条中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修改为“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工艺、材料”后增加“产品”。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6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