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综治、绩效考核、建议提案、机关后勤等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
(四)法规与宣教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科。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并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参与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
(九)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措施、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
(十)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