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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十三届〕第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0月11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十三届〕第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农作物;

“(五)使用化肥、农药;

“(六)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设置油库;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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