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意 见并指导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
(三)承担建立本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 方标准,组织制定并与相关部门发布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房屋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房地产开发利用(包括抵押、租赁、交易等)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含各园区)、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直管公房、房屋征收 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维修金的归集、监督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拆迁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经纪、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准入与清出工作。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 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建筑类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材料、制品的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 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镇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 查备案。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设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排水、燃气、热力、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公园、市 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工作;负责全市供水、燃气、热力、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危房和土坯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 作,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指导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测绘行政管理职责。拟订全市测绘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监督全市测绘成果和测绘标志,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和测绘准入,负责地图管理工作,承担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 减排。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建设系统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及行风建设工作;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