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株洲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及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三)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行集中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管理全市市政管线及其资源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城乡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七)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八)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