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建筑企业综合实力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联合重组。通过落实和兑现符合规定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给予“一企一策”的支持等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在我区注册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经区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予以财政支持。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对转型为股份制后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或成功上市的企业,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上市前费用补贴和上市后奖励,每户企业补贴和奖励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着力发展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开发企业和总承包企业建立综合性企业集团。鼓励总承包企业拓展设计、咨询等业务;鼓励开发企业向建材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等方向拓展功能。
3、扶持企业资质升级。鼓励和引导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二级升一级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专业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5万元。对有条件升特级、一级的施工企业,区建委、人力社保、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并落实专人采取“1﹢1”的方式全程跟踪或代办服务,为企业主项、增项升级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
4、增强建筑企业软实力。建筑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各企业引进高级职称和一级执业资格人才时,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由行业主管、教育等部门给予照顾。
二、激励建筑企业发展政策
5、财政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对外拓展市场。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区外实现的收入在永实际入库税金每年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永川留成部分按50%安排给企业;在200万元以上的,超出200万元的部分,永川留成部分按70%安排给企业; 实行“总部经济”优惠,区外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转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前三年内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按50%安排给企业。
6.税收支持。积极支持发展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兑现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7、金融支持。金融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引导金融机构对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企业,在贷款授信、利率、时限、手续等方面进行支持,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以及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方式融资。鼓励通过发行私募债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银行对企业承接国家、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对晋升特级、一级资质的重点企业,优先进行支持。
8、创精品工程奖励。建筑企业在我区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该工程项目经理在评选市劳动模范时优先推荐申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奖”、“市政工程金杯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市级 “巴渝杯”或“三峡杯”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由建设业主承担,若奖项重复获得的按最高单项奖奖励。
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开发项目保障金优惠。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以及连续两年、三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严格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优惠政策。既有房地产开发,又有建筑企业的集团公司,出具税务部门连续五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记录,其开发项目保障金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10、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诚信企业库,支持企业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搭建建筑企业与开发企业、工业企业的交流平台,积极推荐我区诚信企业承建区内非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区内项目建设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本区内的诚信建筑企业,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面给予支持。
三、规范企业发展
11、建立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全面落实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招投标监管,通过法人代表出席开标会、对中标后企业组织投标时承诺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存、现场压证施工等方式,大力打击围标串标现象。加大企业合同履约监管,规范民工工资支付程序,采用银行直付、建立平安卡系统等方式,避免发生工资拖欠等情况。
诚信优待。对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企业,直接记入重庆市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给予获奖企业增加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享受加分政策;区政府每年对建筑业总产值、税收、诚信做得较好的前十名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示一次诚信企业名单。实行招投标预选目录名单制度(BT项目除外),以上3类企业直接进入招标投标预选目录。
失信惩处。严格执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对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加大失信成本,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记入黑名单。
12、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把材料、工艺、建设关口,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建成质量优良、群众满意的工程。
13、加强企业动态监管。严格遵守重庆市外地入渝企业的备案制度,鼓励外地企业在永设立办事处及分支机构,并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在永企业及在永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及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产值并依法纳税。
四、优化发展环境
14、加大企业减负力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特别是收费项目的公示,规范各部门的管理行为,不得随意检查,不得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交纳的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一律不得收取。
15、建立重点企业帮扶机制。实行领导定点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和建立由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扶持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帮助解决其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