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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条 关于饲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10月11日公布的《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关于饲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10月11日公布的《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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