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社区)(以下简称村)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镇(街)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镇(街)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担任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工程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镇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局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局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镇(街)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镇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镇(街)、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文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镇(街)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依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2010〕16号)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镇、村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此之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