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依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乡镇、村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