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承办或参与调处县区有关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市及省上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和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矿产评估的资格;监管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重点矿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监督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对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贯彻执行《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以及国家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实施行业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局管干部管理以及考察、考核、任用、登记和培养、教育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