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地方性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房产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县房产行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龙门县房产局
(3)负责辖区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拍卖、抵押、转让、租赁)的管理,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负责辖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用)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和《商品房屋产权权属书》。
(5)负责辖区房屋测绘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预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及预售款的监管。
(7)负责辖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8)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和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以及房屋拆迁、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9)负责辖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包括租赁、维修养护、交换、处置、改造等)。
(10)负责落实房屋政策日常工作。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拟定县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并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管理及分配工作。
(13)负责拟定全县城镇双特困户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安置工作。
(1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本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订本县住房补贴的实施意见及政策;负责住房基金的管理运作。
(15)负责辖区房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查阅等工作,并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16)参与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住宅小区的规划评审和物业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工作。
(17)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