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志刚
2016年12月1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
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四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公益林林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征收、征用林地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对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征收、征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为该标准的2倍。”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收费票据”修改为“财政票据”。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