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