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的不低于总房款规定比例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收执抵押权证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 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贷款计划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1个月未来签订《借款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