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焊接协会章程
(2015年6月15日 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中国焊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WELDING ASSOCIATION缩写:CW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焊接、切割器材生产与营销单位,焊接技术应用、科研、教学和培训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组织会员单位,本着面向行业,面向企业,面向生产实际的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焊接行业的技术进步,繁荣经销市场,促进商品与技术交流,提高焊接生产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做好服务,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为振兴我国焊接产业努力奋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全行业基础资料与有关市场需求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分析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提供和发布与焊接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对企业存在的关键技术、企业改造、生产组织、经营管理等问题组织研究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三)开展焊接技术人员、焊工、焊接检验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焊接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开展焊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科研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国产焊接、切割器材及辅机具的生产使用考核。
(六)组织行业专业化生产与协作,推广横向经济联系,促进焊接生产所需关键设备、测试仪表、材料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七)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并按章共同遵守。
(八)与国内外对口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向政府部门提出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议,并协助组织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与国产化的协作攻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协调行业产品价格工作。
(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展销、展示等多种形式活动,沟通产销渠道,促进国内外的交流和商贸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与焊接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本团体会员是与焊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和优惠享受协会掌握的经济技术信息、经营管理经验及技术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6月1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