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测绘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实施细则。二、根据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我县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理、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统筹规划全县建筑设计和施工力量的发展,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公司、建筑制品企业、城市燃气、供水企业的资格等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的咨询管理;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六、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县城县和村镇建设;负责管理全县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工作;负责城市市区、环境治理;负责建设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负责管理全县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划分,管理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引进、普及、推广工作;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投资。
十一、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负责组织云和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指导全县城市、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分区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审报及其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指导、审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规划的违章违规处理与监察工作。
(七)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核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县政府批准。
(八)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测绘规划,提供测绘基础资料,管理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负责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文件,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指导监督规划监察工作。
(十)指导各乡(镇)规划业务,负责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
(十一)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乡镇规划设计、村镇开发和农村个体建筑工匠的资质管理。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