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责,市建设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综合信息网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的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年度城市维护投资计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各项计划的报批、立项及执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的城建维护资金使用;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负责本系统统计报表工作;监督和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人事劳资教育科
负责机关公务员、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劳动保险、人事档案和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管理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本系统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从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法制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和体改方案,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工程的建设和预、决算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含出租车)、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设施维护和游乐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负责和指导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城建行业、市政公用行业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建筑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本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负责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建没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没施的建造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核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建设.监理、项目经理等资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竣工验收项目的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劳动安全检查;负责建没工业产品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计价管理;负责对来我市的外省市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参与国家和省在我市的重点工程建设。
(六)房地产业管理科
负责和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中长期规则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组织参与开发小区的整体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参与政府指导价和重置价的测定。负责拟定房屋拆迁、房屋交易(评估、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面积测绘、房屋登记发证、物业管理相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经纪人、成立和资质审核报批的管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本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发展规划、相关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行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依法对全市村镇建设的测绘、规划、设计、建筑市场、建筑队伍资质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屋产权产籍实施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镇建设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的推广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