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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多措并举去库存

2015/12/302052 作者:佚名
导读:截止2015年11月份,青海省已建和在建取得预售许可的待售商品住房面积有744.90万平方米、7.4万套,按照前五年全省年均300万平方米的销售量,全省的待售商品住房去存量周期在2年以上。

截止2015年11月份,青海省已建和在建取得预售许可的待售商品住房面积有744.90万平方米、7.4万套,按照前五年全省年均300万平方米的销售量,全省的待售商品住房去存量周期在2年以上。另外,全省尚有803.85万平方米、8万套的商品住房(未预售)在建中。

一、2015年去库存采取的措施

(一)发挥市场调节作用。6月1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提出了20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8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53号),对各地、各部门任务责任进行了分工。西宁市和海东市政府正在制定本地区意见。随着一些行政性限制措施被取消,市场调解作用得到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自主性得到充分释放,房地产市场回归商业属性。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金融税收政策。一是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二是进一步执行好住房交易现行税费政策。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三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2月26日和10月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家单位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促进商品房去库存化。调整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还可用于偿还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

(三)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安置力度。一是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扩大货币化安置的比例,鼓励居民尽量在市场上购买和租赁商品房。2015年计划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计6400套、44万平方米),截止11月底已实际消化商品住房5948套约53.53万平方米。计划在2016年采用货币化方式消化待售商品住房面积10%以上(2016年消化商品住房8350套、75万平方米),比2015年目标提高4个百分点。西宁市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并完成首批870套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采购工作。二是适当放宽所购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房建设数量。作为棚改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放宽到144平方米,提供给合租户或用于集体宿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放宽到90平方米。西宁、海东市等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一是允许企业调整项目。对正在开发建设的项目,允许企业根据市场的情况调整开发节奏,调整户型结构。按照国土部、住建部今年3月27日“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的通知,对尚未动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允许企业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商品房项目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分片开发。二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

(五)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松绑。一是精简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收费项目,降低房价成本,提振企业信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收费标准分别按80%和70%收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企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资质申报条件。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25年。对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可分期交存项目资本金。三是将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度改为备案制。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有所增长。1-11月份,商品房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366.7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0.32%;商品房销售额193.93亿元,同比增加3.49%。

(二)房地产业继续保持了对我省国民经济的较大贡献比。1-11月份,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335.39亿元,同比增长9.97%;其中商品住房投资201.06亿元,同比增长5.82%。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0.61%,仍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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