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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2011/12/28348 作者:佚名
导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钦州市监察局

钦市建管字〔200415
——————————————————

 

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办公室,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 凡政府投资工程及其他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市直、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 工程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本级有形建筑市场(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灵山县、浦北县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也要相应进入灵山县、浦北县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 易。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二)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加强对招标人资格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招标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度

 

 (一)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进行评审。
 

 (二)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资格预审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 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其中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应采取 评分的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能用抬高企业资质等级来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三)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在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对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申请人的综合评估分。

 (五)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阐明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排序先后从高分到低分选择不少于7家参加投标。若报名的投标单位多于3家、少于7家时只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可作为本工程的投标单位。

 (六)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四、招投标工程应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评标暂行规定》中的评标办法

 

 五、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应注明投标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约,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对该要约未作出承诺的,视为无效文件,不得参加投标。
   
对经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单位,其在资格预审中施工企业提供的简历、业绩等材料,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再在招标文件作为评标(或评分)的内容。

 

 六、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施工单位按中标价各缴纳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局设立的专用帐户,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保障金中预先划支。

 

 七、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一)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在开标前4小时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
、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实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一)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相应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各界的实名投诉举报。

 

(二)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制度,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的管理
   

    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凡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发生重大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等不良行为的,除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外,还要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记录载入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作为资质审批、年检和能否参加招投标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钦州市监察局

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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