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执法局)修订并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据悉,汉中市住管局曾于2014年11月制定印发了《汉中市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和《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制定印发了《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两个《规定》试运行一年多来,汉中市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在新建商品房交付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集体信访,有效规范了开发企业依法经营行为。为确保两个《规定》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针对其在一年多试运行当中存在的内容不全、不细等问题,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市住管局邀请市法制办等13个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房产主管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对两个试行规定进行了讨论修改,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新修订出台的《关于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就提高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开发企业诚信考评、依法依规收取费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为促进商品房从预售制向现房制过渡,该《通知》规定从2016年6月1日起,我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除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之外,还要达到以下条件:七层以下(含七层)房屋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顶,八层(含八层)至二十层(含二十层)的房屋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地上二分之一以上楼层主体施工,二十一层(含二十一层)以上房屋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地上三分之一以上楼层主体施工,同时,开发公司还应提供人防工程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文件。新修订出台的《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内容及工作流程。两个新规的正式出台,将在今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两个新规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原《汉中市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和《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