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收入(P292上)
投资方案实施后各年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营业收入=产品销售量(或服务量)×产品单价(或服务)
【提示】假定年生产量即为年销售量,不考虑库存,即当期的产出(扣除自用量后)当期全部销售,也就是当期产品产量等于当期销售量。
(2)补贴收入
某些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投资方案,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垃圾处理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等,政府在项目运营期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以维持正常运营,使投资者能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P293上)
对这类投资方案应按有关规定估算企业可能得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在此处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包括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财政扶持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等,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估算,记作补贴收入。(P293上)
(3)投资。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中的总投资是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P293上)
流动资金系指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不包括运营中需要的临时性营运资金。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流动资产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存货、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P293中下)
【提示】在投资方案寿命期结束时,投入的流动资金应予以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