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鄂建文〔2018〕24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具体调整如下:
一、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并相应调整全费用基价。
二、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附录二材料价格取定表及附录三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中含税价格废止,新的含税价格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三、各地发布的材料信息的含税价格,原税率17%的调整为16%,原税率11%的调整为10%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成结算的工程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计算税金。
附件:
1、材料价格取定表.xls
2、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xls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1、材料价格取定表